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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仝世忠与王子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世忠,王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仝世忠,男,1937年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王子东,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砀民一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子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60×××5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6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秋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