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太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东沟镇徐山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葛卫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和平,湖北省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苏保金,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太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58元,减半收取2429元,由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学锋审 判 员 郭盛雄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