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国强抢劫罪,黄国强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721号罪犯黄国强,浙江省嘉兴市人。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吴江刑二初字第0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因该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2013)吴江刑二初字第0054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镇刑执字第540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黄国强的假释,以被告人黄国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零十九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5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黄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黄国强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国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家庭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黄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国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舜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灵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