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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周万东、白艳萍、吴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白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5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边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白某某、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14万元及该款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吴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被执行人白某某有上学小孩,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8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杨文林审判员  刘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雄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