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5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宋腊闺、庞爱华等与刘火元、耿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腊闺,庞爱华,庞爱君,庞爱芳,刘火元,耿万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73-2号原告:宋腊闺,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庞爱华,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庞爱君,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庞爱芳,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华国,东至县昭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火元,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耿万金,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腊闺、庞爱华、庞爱君、庞爱芳与被告刘火元、耿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腊闺、庞爱华、庞爱君、庞爱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170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6个月被告刘火元、耿万超银行存款28000元,2015年5月4日,四原告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告刘火元、耿万超相关存款28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腊闺、庞爱华、庞爱君、庞爱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火元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耿万超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正平代理审判员 曾 利人民陪审员 计晋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章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