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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邢智远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邢智远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21号罪犯邢智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智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151574.25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作出(2011)枣刑一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智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151574.25元。(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邢智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专项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邢智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专项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邢智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在判决前已将民事赔偿151574.25元赔偿完毕。执行机关还提供了滕州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2014年11月14日出具的(2014)腾司调评字28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邢智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滕州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供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村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邢智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