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南县某某公司,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贵南县某某公司被执行人贾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贵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即日即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贵南县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1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才 旦 加审 判 员 宋��宝代理审判员 卓 玛 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东周尖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