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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骏与韦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骏,韦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马骏,县农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农元茂,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国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骏诉被告韦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韦国亮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骏撤回对被告韦国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骏承担。审判员  岑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秀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