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某、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至县。法定代表人:徐某,主任。被执行人:朱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胡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东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某、胡某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9421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9421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某、胡某长期在外务工,地址不详,且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非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锡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