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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欣传,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楼山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90255.22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730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573157.86元,案款扣缴执行费后全部发放,该案应执行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强显祯代理审判员  赵红旗代理审判员  周新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