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湛江开发区融海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赤坎苏斐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坚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凯鹏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江开发区融海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苏斐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赤坎坚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湛江市凯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湛霞法立保字第112号申请人湛江开发区融海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戈。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苏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国振。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坚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俊健。被申请人湛江市凯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瑶。申请人湛江开发区融海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苏斐贸易有限公司向其借款65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偿还,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坚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湛江市凯鹏贸易有限公司作担保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苏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并已抵债给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苏斐贸易有限公司,以及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坚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湛江市凯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产等。湛江市中联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作信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苏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登记在湛江市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金川路北侧、银海路以西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湛国用(2011)字第00326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苏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登记在杨俊健名下的位于湛江开发区XX大道中XX号XXXX居住小区X座、X号商住楼二门XXXX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XX**号)。三、查封被申请人湛江��赤坎苏斐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登记在马海文名下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XX大道南XX1、XX2号XX区商住楼X层X号商铺(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10002XX**号)。四、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坚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前为:湛江市赤坎林丽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开发区绿华路20号汇景名都3号楼汇豪阁1505房(房产证号:C30721**号)。五、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赤坎坚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前为:湛江市赤坎林丽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开发区绿华路20号汇景名都1号楼汇雅阁2507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09**号)。六、查封被申请人湛江市凯鹏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湛江开发区绿华路12号锦绣华景19号楼景盛阁2601房(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2000019**号)。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的总限额为1000万元。上���土地、房屋被查封期间,暂由所有权人支配使用,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文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借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出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4-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