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天助与被告吴文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吴天助,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清妹。被告吴文来,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天助与被告吴文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拟于庭外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000元,后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天助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天助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水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