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汝民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红艺、邢素红、邢民政、杨胜勤、彭军岭等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红艺,邢素红,邢民政,杨胜勤,彭军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金初字第475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亚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书鑫,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红艺,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邢素红,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被告邢民政,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被告杨胜勤,女,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彭军岭,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红艺、邢素红、邢民政、杨胜勤、彭军岭等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8.5元,由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强伟人民陪审员 王馨曼人民陪审员 陈俊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