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荣达诉被告郭永贤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达,郭永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724号原告陈荣达,现住辽中县。被告郭永贤,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达诉被告郭永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达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荣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荣达承担50.00元。审判员 常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