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再林与被执行人杨玉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三)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熊再林,男,生于1964年4月,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高居委会。委托代理人陈艳丽,女,生于1965年4月,住河南省汝南县老群庙镇孙沿村。被执行人杨玉明,男,生于1965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北外村。申请执行人熊再林与被执行人杨玉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玉明已按双方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宏审判员 马 松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