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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再林与被执行人杨玉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三)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熊再林,男,生于1964年4月,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高居委会。委托代理人陈艳丽,女,生于1965年4月,住河南省汝南县老群庙镇孙沿村。被执行人杨玉明,男,生于1965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北外村。申请执行人熊再林与被执行人杨玉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玉明已按双方达成的和解执行协议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东宏审判员  马 松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