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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二初字第0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与行素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行素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00058-1号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修武县产业集聚区云翔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南祥占,总经理。被告行素芹,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焦作恒辉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行素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阶段,由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需公告送达。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同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