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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杰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杰,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赵杰,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06050414,住河南省新蔡县关津乡大朱庄村委大朱庄西组。被申请人:王学,��,1969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09122897,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岗王乡后徐16号。新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2015年4月27日16时许,王学驾驶豫NWX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新蔡县关津乡高湾村委苗庄公路处时,与向对方向行驶赵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杰受伤,两车受损。新蔡县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王学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赵杰对此事故不负责任。赵杰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学驾驶的豫NWX0**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学驾驶的豫NWX0**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俊梅审 判 员  陈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