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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宪臣诉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臣,武体刚,高建,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汶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王宪臣,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武体刚,男,196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高建,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微山县。被执行人: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住微山县。王宪臣诉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汶民一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宪臣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宪臣诉微山县昭阳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