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刑执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阿卜拉·赫克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卜拉·赫克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27号罪犯阿卜拉·赫克木,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罪犯阿卜拉·赫克木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阿卜拉·赫克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阿卜拉·赫克木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刑一复34390266号刑事判决书:一、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中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吐拉汗·塔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二、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阿卜拉·赫克木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三、被告人阿卜拉·赫克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阿卜拉·赫克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获单项奖励两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卜拉·赫克木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阿卜拉·赫克木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洪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