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代生槐与李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生槐,李小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代生槐,女,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成,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生槐与被告李小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现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生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元,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原告自行负担69元,本院退付原告69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