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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况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况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814号原告:兰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某诉被告况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与曾九大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有关,需等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荣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