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江苏省化建贸易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化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东方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1224号原告:江苏省化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人代表:李义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克荣,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东方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人代表:秦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化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方钙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东方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浦西支行120万元存款。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东方钙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14万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龙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加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