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945号原告吕某某,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晓琪,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某某,住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议办理离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恬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勤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