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北汇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娜、杜仕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汇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娜,杜仕杰,甘秀凤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河北汇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解放道180号。法定代表人萧国通。委托代理人王德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娜。被告:杜仕杰。被告:甘秀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汇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娜、杜仕杰、甘秀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汇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汇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元,减半收326.5元,由原告河北汇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