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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史学芹与钱炳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学芹,钱炳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史学芹。委托代理人施金林。被告钱炳荣。委托代理人金江强,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沈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学芹诉被告钱炳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学芹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学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史学芹负担。审判员  刘胜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知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