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韩翠嵘,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曹大民,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韩翠嵘、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大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自从孩子出生后,被告经常和原告吵闹,并且无理取闹谩骂原告父母,相互没有共同语言,也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有点不顺心就回娘家数月不回。2014年8月被告回娘家未告诉原告,后被告与他人产生恋爱关系,原告无奈拼命经多方努力地将被告接回,但被告回来后仍不认识错误,继续我行我素,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子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原告陈述被告谩骂老人和有外遇没有事实依据;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否则原告不会到处寻找被告并在找到被告后将不会和别人拼打要把被告带回,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现在生病,希望原告不要只考虑自己,应把所有××上,不要以离婚为名来推脱抚养责任。综上,请法庭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请。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王某甲主张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一子由被告陈某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举行婚礼,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有一定疏远,但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多为年幼的子女和家庭考虑,夫妻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共同努力,倾心照顾、治疗患病的幼儿,双方和好仍然是可能的,前景应是幸福美满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