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06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子龙与亳州市香江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龙,亳州市香江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617-1号申请执行人:李子龙,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亳州市香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成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谯执字第006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亳州市香江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希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7×××16),现因被执行人亳州市香江广告有限公司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亳州市香江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希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17×××16)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