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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保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易国忠、刘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国忠,刘勇,潘华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保字第00033-1号申请人易国忠,男,194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刘勇,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申请人潘华营,男,住确山县。申请人易国忠与被申请人刘勇、潘华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确民保字第33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刘勇驾驶的实际车主为被申请人潘华营的豫Q×××××号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刘勇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勇驾驶的实际车主为被申请人潘华营的豫Q×××××号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