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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瑞雷诉被执行人费洪栗、费北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雷,费洪栗,费北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杨瑞雷,男,48岁,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费洪栗,男,37岁,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费北景,男,41岁,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申请执行人杨瑞雷诉被执行人费洪栗、费北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江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执字第6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雷审 判 员  孙增年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森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