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道法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风冈县人,农民,原住湖南省道县,现住贵州省风冈县。被告何某某,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本院2014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2015年5月15日传票传唤开庭时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