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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侯品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勇,侯品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封法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勇,男,1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江口镇。身份证号码:44122519**********。被执行人侯品员,男,1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441225197********。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志勇与被执行人侯品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肇封法南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侯品员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借款2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13元。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品员没有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本条件。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目前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暂不具备可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封法执字第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令光审判员  甘托权审判员  梁辉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捷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