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夏友金与夏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夏友金,农民。被告夏庆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友金诉被告夏庆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友金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友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友金负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