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芳与王东、王俊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王东,王俊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00892号申请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王俊松。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王东、王俊松借款合同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芳以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行踪不定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芳申请暂缓执行,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刘芳的暂缓执行申请,本院(2014)雁执字第00892号案执行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