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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785号原告陈某某,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李娜,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肇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