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赖焕治与余张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114-2号申请执行人:赖焕治,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余张育,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43号赖焕治与余张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按月扣划被执行人余张育可得工资,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张育尚需向申请执行人赖焕治支付执行款10000元及相关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1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松迪(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