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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50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金海道3号。法定代表人张乐,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作林,总经理。申请人天津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一终字第0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69537.8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诉讼费61249元、案件执行费54248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