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庆有与重庆市麒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有,重庆市麒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刘庆有,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委托代理人董万勇,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麒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10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5812-4。法定代表人罗伟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有与被告重庆市麒耀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主体问题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8元,减半交纳1964元,由原告刘庆有负担。审 判 长 罗代荣代理审判员 陶 艾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