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商初字第8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新军与范中伟、范中彬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军,范中伟,范中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819-1号原告吕新军被告范中伟被告范中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新军诉被告范中伟、范中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1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被告与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继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