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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姚书芝等与白纪英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冠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姚书芝,女,1949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耿儿庄村。原告白洪燕,女,农民。原告白延峰,女,农民。原告白洪伟,女,农民。被告白纪英,男,七棉厂退休职工。被告白占元,男,农民。被告周瑞英,女,农民。原告姚书芝、白洪燕、白延峰、白洪伟诉被告白纪英、白占元、周瑞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姚书芝、白洪燕、白洪伟与被告白纪英、白占元、周瑞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白延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姚书芝、白洪燕、白洪伟与被告白纪英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白延峰与被告白占元、周瑞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原告诉称:四原告在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花留庄村有宅基一处,并在该宅基上建有三间北屋、三间东屋及一间大门。2010年,被告白纪英在四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四原告在花留庄村的房屋予以拆除,并与其余二被告在原告宅基地上建起了房屋,并由三被告使用。三被告的行为既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四原告要求三被告将拆除的四原告的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房屋损失8236元,并将建在原告姚书芝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清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被告白纪英辩称: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没有故意损害原告的房子。原告所诉称的房子早已年久失修,10多年无人居住、管理而损毁,2010年被告建房时,原告所诉称的房子早已灭失。四原告早在1998年以前就全部将户口迁出花留庄村,房屋灭失后依法也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原告诉称的老房子所在的宅基地是被告的爷爷留下的老宅基,这是村委会之所以未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灭失后将宅基地收回,并允许被告在该宅基地上建房的原因。在白章保去世时,因白章保没有儿子,原告姚书芝作为白章保的妻子找到原告说让被告的二儿子白桂江给白章保“摔老盆”,以后白章保的这些房屋都归白桂江所有。被告的二儿子白桂江依照约定为白章保披麻戴孝“摔老盆”,因此白章保所留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被告的二儿子白桂江所有。综上,应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白占元、周瑞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白纪英与原告姚书芝的丈夫白章保系堂兄弟。原告白洪燕、白延峰、白洪伟系原告姚书芝与白章保的三个女儿。被告周瑞英系被告白纪英的儿媳妇,被告白占元系被告白纪英的孙子,被告周瑞英系被告白占元的母亲。原告姚书芝与其丈夫白章保在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花留庄村有宅基地一处(1996年3月28日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该宅基地上建有北屋三间、东屋三间和一间大门。原告姚书芝的丈夫白章保于1997年正月初九去世,四原告作为白章保的遗产继承人一直没有对白章保的遗产进行分割。原告姚书芝于1998年带女儿白洪伟改嫁到外村后,原告姚书芝的宅基及四原告所有的住房一直闲置。2008年农历8月份,被告白纪英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四原告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拆除,经鉴定被拆毁房屋价值8236元。之后,被告白纪英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了北屋五间及东屋两间,并由其孙子白占元及儿媳周瑞英居住。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聊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遗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各遗产继承人均为该遗产的共同共有人,对遗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平等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姚书芝系白章保的妻子,原告白洪燕、白延峰、白洪伟均系白章保的女儿,四原告均为白章保所留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对于本案所述的原告姚书芝与白章保所有的位于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花留庄村的北屋三间、东屋三间和一间大门中属于白章保遗产的部分享有继承权,在该遗产为分割前,四原告对该遗产共同共有。原告姚书芝对上述房屋中属于其与白章保共同财产部分中应分割给原告姚书芝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四原告对本案所涉房屋享有合法所有权。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白纪英在既没经过四原告同意又没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将四原告所有的房屋拆除,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因四原告的房屋被拆除时已建成长达30年之久,且四原告也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拆房屋的原状,因此四原告诉求的要求被告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无法实现,但被告白占元应当按照四原告被拆房屋实际损失价值(评估价值为8236元)对四原告进行赔偿。被告白占元、周瑞英并没有参与拆除四原告的房屋,没有侵犯四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四原告要求被告白占元、周瑞英共同承担侵害其财产所有权的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宅基地使用权是城乡公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居住使用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原告姚书芝与白章保于1996年取得本案所争议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白章保虽已去世。但原告姚书芝对该宅基地仍享有合法使用权。被告白纪英在原告姚书芝宅基地上非法建造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姚书芝对该宅基的使用权,被告白纪英应当停止侵害并排除妨碍。被告白纪英在原告姚书芝的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是为其孙子也就是本案的被告白占元所建,该房屋实际由被告白占元及被告周瑞英占有并使用,因此原告姚书芝要求三被告将建造在其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清除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纪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原告被拆房屋财产损失8236元;二、被告白纪英、白占元、周瑞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建造在原告姚书芝宅基地上的房屋予以清除;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白纪英、白占元、周瑞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大勇审 判 员  杨 东人民陪审员  朱书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