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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文勇与梁正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勇,梁正球,肖康秀,曾登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朱文勇,男。被执行人梁正球,男。被执行人肖康秀,女。被执行人曾登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梁正球、肖康秀、曾登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4日履行,但被执行人梁正球、肖康秀、曾登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正球、肖康秀、曾登科的银行存款74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魏益红审判员  陈春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