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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XX与祁XX人身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祁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175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32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祁XX,男,1943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XX与祁XX人身权纠纷(2014)通民初字第1566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赵XX亦未向我院提供祁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5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张金孝代理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