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罗叶青与罗少南、吴丽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少南,罗叶青,吴丽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少南,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建国,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叶青,杭州市江干区小罗琴行业主。委托代理人朱秀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学刚,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丽丽,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建明,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建国,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少南与被上诉人罗叶青、原审被告吴丽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罗少南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6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罗叶青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审原告罗叶青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虽然该申请系在二审程序中提出,但由于原审判决并未生效,且罗叶青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初字第0636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罗叶青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184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6368元,减半收取18184元,共计41368元均由罗少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颜 菲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