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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钱开如与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开如,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钱开如,农民。委托代理人戴辉玖。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大庆路13号。法定代表人季新成,经理。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大庆路13号。负责人涂明芳,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开如与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开如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开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开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原告钱开如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