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钱开如与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开如,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钱开如,农民。委托代理人戴辉玖。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大庆路13号。法定代表人季新成,经理。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官滩镇大庆路13号。负责人涂明芳,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开如与被告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盱眙县星宇建材有限公司诚信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开如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开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开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原告钱开如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