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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银川供电公司申请执行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银川供电公司,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44-1号申请执行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银川供电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222号。负责人张小牧,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750号。法定代表人黄贤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银民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谭维军等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我院已受理该案件,本案被执行人宁夏丰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申请,要求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和新代理审判员  乔 强代理审判员  卢友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