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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城法执字第2347号-3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黄寿松与王晓燕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寿松,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执字第2347号-3申请执行人黄寿松,男。被执行人王晓燕,女。关于黄寿松诉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佛城法民一初字第8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32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330.2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王晓燕名下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杨岔路88-18号房,并于2013年11月17日裁定拍卖上述房屋。案外人屈小飞知悉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执行措施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5月30日裁定驳回异议人屈小飞的异议请求。此后,屈小飞仍继续向本院主张权利。现经查,案外人屈小飞与王晓燕买卖合同中约定转让的“碧翠苑小区18号楼1单元第3层10301号房”确与“杨岔路88-18号房”是同一房屋,屈小飞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支付了购房款21万元,余款也已于2013年5月10日支付完毕(有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材料予以证实。),且案外人屈小飞从2011年3月22日至今一直在上述房屋居住。又因上述房屋从2010年3月22日起被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和本院相继查封至今,从而导致未能及时办理过户。因此,上述房屋实际应为屈小飞所有,本院不再继续查封并停止处置上述房屋。除此,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王晓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同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佛城法执字第23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育生审判员  赵昌斌审判员  郑泽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欣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