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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三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济南哈考特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哈考特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34号原告济南哈考特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兆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怀勇,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红,山东安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强,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哈考特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哈考特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计978元,由原告济南哈考特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玉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