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20号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巨甫,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安徽省铜陵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静附相关法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