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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梁柱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柱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14号罪犯梁柱,男,30岁(1984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9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已缴纳)。梁柱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45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53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4年3月1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7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对罪犯梁柱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梁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梁柱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梁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柱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梁柱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梁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