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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初字第3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邦富与临沂雷特废旧金属购销有限公司、杜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邦富,临沂雷特废旧金属购销有限公司,杜晓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835号原告杨邦富。委托代理人冯李勇,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雷特废旧金属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任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杨秀芹,经理。被告杜晓燕。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克宝,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邦富与被告临沂市雷特废旧金属购销有限公司、杜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邦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477元收取6739元,由原告杨邦富负担。审 判 长  董希林审 判 员  王伟鹏人民陪审员  陈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