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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2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与陈正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陈正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210-1号原告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史献播。被告陈正守,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财源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秋菊 来源: